「审判」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1997年度漳州永发公司即香港88企业有限公司漳州代表处向集美区鹭美工艺品厂发出14份订单,均由原告实际履行,但双方未签定明确的加工承揽合同,定单的总价为双方实际往来的销售价。原告在与漳州永发公司、晋江恒盛玩具有限公司进行业务往来中存在偷税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告提出被告认定的事实错误、于法无据的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的,应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1999年1月6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被告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1998年6月19日作出的关于补交税款50472.98元的诉讼请求。
二、维持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1998年6月19日作出的关于对原告处予36707.1元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
字串2 一审判决后,厦门新利奇玩具有限公司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系小规模的纳税人,纳税数额均与税务所商定,不存在偷税的行为;2.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处理。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对纳税有争议,应先申请复议,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对纳税数额有争议,应在缴纳完税款后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厦门新利奇玩具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对税款部分因未按照法定的要求缴纳税款,本院依法不作审查。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计算偷税数额上存在错误的理由,本院不作审查与认定。税务处理决定第一项的罚款,上诉人的偷税行为已触犯刑事法律,被上诉人作出罚款处理不当。税务处理决定书第二项罚款,被上诉人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对此亦无异议。另经审查,一审判决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问题,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该院于1999年3月26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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