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新利奇玩具有限公司不服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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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厦门新利奇玩具有限公司不服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案

来源: 中国法律网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原告:厦门新利奇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凤泉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石鼓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苏建德,局长。

  厦门新利奇玩具有限公司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纳税方式采用定期定额和开具发票销售额部分按实征收。1997年1月至12月间,厦门新利奇玩具有限公司共申报销售额96500元,缴纳增值税5790元。1997年10月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查实厦门新利奇玩具有限公司在1997年2月至6月实际履行了漳州永发公司与集美区鹭美工艺品厂的生产订单,总价含税销售额共计533270元;1997年6月至12月接受晋江恒盛玩具有限公司的委托加工,共计含税加工费266526.43元;1997年1月至9月零售部分玩具共计含税销售额71555元。上述三笔,厦门新利奇玩具有限公司均隐瞒未报。另查实,厦门新利奇开具“大头小尾”的《厦门市工业产品销售专用发票》三份,号码为:工乙(4)字№:0598928、0598936、0598929,三份发票的差额122627.98元未申报纳税。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于1998年6月19日作出(1998)集国税稽国字第01号税务处理决定,对厦门新利奇玩具有限公司未如实申报纳税的行为,认定为偷税行为,应补交增值税43531.77元,并处罚款21765.89元;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行为亦认定为偷税行为,追缴增值税6941.21元,处罚款6941.21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其行为属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应处罚款8000元。厦门新利奇玩具有限公司不服,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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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厦门新利奇玩具有限公司诉称:1.漳州永发公司是香港88企业有限公司在漳州的代表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香港88企业有限公司与鹭美工艺品厂之间的订货单的权利与义务转由漳州永发公司和厦门新利奇玩具有限公司承担,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实际履行的情况看,漳州永发公司与厦门新利奇玩具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实为加工承揽关系,并非销售关系,该处理决定明显错误。2.税务处理决定既认定厦门新利奇玩具有限公司与晋江恒盛玩具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为加工关系,又将运杂费、辅料费及加工费认定为纳税金额,其处理决定与法不符。

  被告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辩称:对于厦门新利奇玩具有限公司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证据是充分的。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厦门新利奇玩具有限公司对纳税数额有争议,应先申请复议,方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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