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占祥诉铁道部2001年春运价格上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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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乔占祥诉铁道部2001年春运价格上浮案

来源: 中国法律网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在本案中,铁道部的《通知》就是允许一部分铁路运输企业在春运期间价格上浮,实际上是对铁路运输企业在春运期间的定价行为。换言之,铁道部的《通知》是针对铁路运输企业在春运期间的客票价格的定价行为,而不是直接针对旅客乘坐火车的行为作出的规定。因此,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1)《通知》对象的特定性。如前所述,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都具有特定的对象,从广义上说,它们的对象都是特定的,都具有“对象特定性”的特征。但是,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一类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对象是一类性质的社会关系而非特定的人,这个不特定人的范围是难以确定的;而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一个社会关系作出的处理决定,对象是一个社会关系而特定的人,这个特定的人可能可以举出他的姓名,也可能不能举出他的姓名,但它们的范围是能够确定的。在本案中,铁道部的《通知》是针对铁路运输企业作出的,即《通知》的对象是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其对象是特定的。

  (2)《通知》不具有反复适用性。《通知》中明确规定了特定的铁路运输企业在特定的期间里的特定列车的涨价幅度。《通知》中规定允许涨价的铁路运输企业只能在特定的期间里特定的列车涨价。没有允许涨价的铁路运输企业不得涨价;特定的期间以外的时间里不得涨价;非指定的列车不得涨价。特别是《通知》指明了2001年春运期间的涨价,其他年份就不得按照这一《通知》的规定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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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通知》不具有规范性。《通知》不是就一类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因此,它的规定非常具体、明确。

  (三)申请人资格和原告资格

  根据上面的分析,铁道部的《通知》属具体行政行为,又涉及财产权的损害问题,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根据《通知》可能侵犯的主体的利益,具有申请人资格和原告资格者有以下四个:

  1、《通知》允许三个铁路局属下的列车在春运期间价格上浮,而不允许其他铁路局属下的列车在春运期间价格上浮。这样,铁道部《通知》不允许价格上浮的铁路运输企业的利益就可能受到损害,在法律上这些企业对铁道部的《通知》不服,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通知》允许三个铁路局属下的列车在春运期间上浮,就可能损害乘坐这三个铁路局属下列车的旅客的利益,在法律上就乘坐这些价格上浮列车的旅客如果对铁道部的《通知》不服,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如果《通知》中允许价格上浮的铁路局认为,铁道部的《通知》所允许的价格上浮幅度不够而损害它们的合法利益,它们也有资格获得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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