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占祥诉铁道部2001年春运价格上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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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乔占祥诉铁道部2001年春运价格上浮案

来源: 中国法律网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第二,铁路局的性质及铁路运输价格的确定。在目前,根据铁路法的规定,铁路局属于政企合一性质的机构,即一方面属于在铁道部领导下的铁路主管部门,另一方面,又是铁路运输企业。作为铁路主管部门,其与铁道部之间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而作为铁路运输企业,其与铁道部之间是一种行政机关与企业之间的管理被管理关系。

  作为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局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而不是福利性质的机构。目前,我国的铁路运输企业处于相对垄断的状况,其虽然与汽车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但是,无论是在货运方面,还是在客运方面,铁路运输企业无可争议地处于“老大”的地位。同时,在铁路运输内部,目前还没有引入竞争机制,例如,还不允许集体经济、私营经济,或者合资经济、外国独资经济的介入。这样,铁路运输企业事实上处于垄断的地位。由于这种垄断的地位,就可能形成垄断价格,因而损害消费者的正当的经济利益。正因为如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正当的经济利益,需要对垄断者其中包括铁路运输企业的价格进行限制,或者说由政府去确定这些垄断企业的价格。

  垄断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的价格,因为不存在垄断的情形,完全由市场通过竞争决定产品的价格,也就不需要由政府去加以确定产品的价格,定价权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对产品的定价而发生的争议,属于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一般民事争议。企业的定价要充分考虑到产品的质量,以及消费者的选择;而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时,完全本着自愿的原则,既可以选择这一产品,也可以不选择这一产品。在没有其他情况下,消费者如果选择了这一价格的产品,是消费者自己的行为。 字串7

  因此,在本案中,铁道部的通知实际上是作为铁路主管部门的铁道部为具有垄断地位的铁路运输企业进行定价的行为。可见,在定价问题上,铁道部与铁路局之间的关系是铁路主管部门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的关系,而不是铁道部与下级铁路主管部门之间的内部关系。

  第三,政府定价的法律问题。政府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给垄断企业进行定价,就可能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垄断企业认为政府的定价没有考虑到企业的成本而偏低,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对政府所确定的价格表示不满,或者允许一部分垄断企业涨价,而不允许另一部分企业涨价,没有被允许涨价企业的则可能对政府的定价表示不满。

  (2)消费者认为政府的定价没有考虑到消费者的承受能力,片面地考虑到了垄断企业的成本或者不正当的成本,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对政府的定价表示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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