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据《价格法》第23条的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公用事业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而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举行听证会。
(二)复议决定情况[4]
1、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没有提供在2001年春运期间乘坐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票价上浮列车的证据;
(2)国家计委已报请国务院同意,才下发了批复;
(3)铁道部按《价格法》第22条的规定,作了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听取了社会各界和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
2、复议决定内容
维持铁道部《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
(三)诉讼情况[5]
1、诉讼当事人
(1)原告:乔占祥,系河北三河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告为铁道部;
(3)第三人为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铁复议〖20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第26条规定的审查及转送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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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
3、事实和理由
(1)被告向第三人等有关铁路局发出的通知侵犯了我及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
(2)被告的通知缺乏法律依据,不仅内容失当,而且程序违法:(1)依据铁路法第25条、价格法第20条的规定,制定火车票价应当经国务院批准,但被告决定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未经国务院批准,只是有国家计委的批复;(2)依据价格法第23条的规定,国家计委应当召开火车票价上浮的价格听证会,但被告未提供此次票价上浮举行听证会的有关文件、资料及事实根据。
(3)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了国家计委批复的不合法性,请求予以审查,但复议决定书却未予审查,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三、法理分析
(一)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
“乔占祥诉铁道部2001年春运票价上浮案”正逢2001年春运期间,并由于涉及面非常广泛,曾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其广泛的影响,甚至轰动。新闻媒体以职业的敏感对此事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进行了充分的报道。目前在国内有着广泛影响和引导作用的《南方周末》和《北京青年报》等报纸,以及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也作了报道。乘坐火车的旅客在火车上不断兴奋地谈论着这一与自己切身利益有着密切关系的案件,并预测着这一案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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