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复议法》在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态度上与《行政复议条例》相同点在于,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都可以对作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它们的不同点在于,《行政复议条例》不允许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对作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即没有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申请人的申请权的范围,行政复议机关对在复议过程中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也只是依职权进行,《行政复议法》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了申请人的申请权范围,即行政复议机关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既可能是依职权进行,也可能是依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如同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只要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复议机关就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一样,属于行政复议申请权范围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申请权既然提出了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就必须进行审查,并在复议决定中作出判断。
铁道部认为,乔占祥在复议申请中认为国家计委的《批复》是不合法的,而事实上该《批复》是合法的,因此,就不需要对该《批复》的合法性送请有权处理的机关进行处理。同时,在行政复议决定的主文部分,也没有对乔占祥的这一复议请求进行答复。这是铁道部作为复议机关的两点不足之处。
字串6 我们认为,铁道部在行政复议时,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将国家计委的《批复》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先进行处理,然后再根据有权处理的机关的处理,对铁道部的《通知》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国家计委作出的《批复》,谁是有权处理的机关呢?对于有权处理的机关,《行政复议法》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按照一般的逻辑,应当是它的上级机关,就国家计委而言,有权处理的机关应当是国务院。因此,铁道部应当将国家计委的《批复》转送国务院,由国务院判断该《批复》是否合法。
(七)本案审理结果预测
对于本案,目前还未有审理结果。关于本案的审理结果,可预测如下:
第一,以铁道部的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为由,驳回乔占祥的起诉。如前所述,行政法学界的多数学者将铁道部的通知视作抽象行政行为,也有一定的根据和理由。因此,法院以此根据和理由,驳回乔占祥的起诉是非常可能的。同时,以这一理由驳回乔占祥的起诉,可以在法律上省去很多麻烦。
问题是,目前法院受理此案的根据是什么不得而知。如果法院受理此案的理由是,铁道部的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则这种可能性即不存在;如果法院受理此案的理由是,铁道部的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在决定是否受理的期限内难以认定而先受理,而在受理以后,感到此案在审理中的诸多困难,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为由驳回乔占祥的起诉。
字串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