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乔占祥的复议和诉讼请求
1、关于乔占祥的复议请求
如上所述,乔占祥的复议请求有两个:(1)撤销被申请人于2001年1月4日公布的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2)审查被申请人作出上述行政行为的依据-国家计委关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有关的问题的批复不合法,并予以撤销。
关于乔占祥的第一个复议请求,如前面的分析,铁道部的《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乔占祥购买了根据该《通知》而涨价的车票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与该《通知》之间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有权要求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铁道部撤销由铁道部下发的《通知》。
与第一个复议请求相关联的是,作为第三人的北京铁路局根据铁道部的《通知》而对部分旅客列车的票价作了上浮,由于铁道部的《通知》被撤销,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就失去了依据,乔占祥有权向第三人提出返还多支出的价款。因为第三人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乔占祥只能在该诉讼之后,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乔占祥的第二个复议请求,国家计委的《批复》是铁道部《通知》的依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相对人如果认为国家计委的《批复》不合法,有权在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审查该《批复》的请求,因此,乔占祥在复议中提出第二个复议请求,是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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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乔占祥的诉讼请求
乔占祥的诉讼请求也是两个:(1)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铁复议〖20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第26条规定的审查及转送的法定职责;(2)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
关于乔占祥的第一个诉讼请求,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相对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诉讼的对象是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铁道部既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同时又是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机关与作为复议机关,两者虽然是同一个机关,但身份是不同的。在复议过程中,铁道部维持了由自己作出的《通知》,乔占祥应当要求撤销铁道部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即《通知》,而不是复议决定即维持《通知》的复议决定。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乔占祥的这一复议请求是不能成立的。
乔占祥第一个诉讼请求中的后一个问题,即铁道部作为复议机关没有将国家计委的“批复”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进行处理,因而构成失职,要求法院责令铁道部履行法定职责。这一诉讼请求的对象是作为复议机关的铁道部,而不是作为发出《通知》的铁道部。因此,在铁道部维持由其自己发出的《通知》的复议决定情况下,第一个诉讼请求的前半部分,只能以发出《通知》的铁道部为被告;而第一个诉讼请求的后半部分,只能以作出复议决定的铁道部为被告,因而,这是两个不同的诉讼,而不可能在一个诉讼中解决。乔占祥将两个不同的诉讼对象,合作一个诉讼中的被告,在诉讼原理上是说不通的。虽然作为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铁道部,进行行政复议的机关也是铁道部,但如前所述,这是两种不同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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