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占祥诉铁道部2001年春运价格上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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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乔占祥诉铁道部2001年春运价格上浮案

来源: 中国法律网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2、关于《价格法》中的听证会问题。《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乔占祥认为,铁道部没有举行听证会而价格上浮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乔占祥在复议申请书中认为,“被申请人决定票价上浮方案没有依法实行听证会制度,其涨价没有必要性”。在起诉书中也认为,“但被告未提供此次票价上浮举行价格听证会的有关文件、资料及事实根据。因此,被告通知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而铁道部认为,它们在这次涨价过程中的做法是符合《价格法》第23条的规定的。[22]

  第一,对于铁路运价调整是否属于听证范围,《价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建立听证会制度在我国是一个新事物,涉及问题十分复杂。因此,《价格法》第32条规定的是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而不是应当召开听证会。《价格法》实施两年多来,国家有关部门一直在进行研究和探讨,但迄今尚未制定颁布有关听证会具体实施办法,对于听证范围如何确定,参加听证的人选特别是消费者代表如何产生,以及听证程序、听证会效力等问题都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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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为了既体现依法治国精神,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贯彻落实《铁路法》、《价格法》的具体规定,国家计委和铁道部组织召开了具有听证会作用的论证会,听取运输企业和一定程度上代表消费者利益的地方物价部门的意见。另外,铁道部还组织各铁路局广泛开展客流调查,听取广大旅客对春运票价上浮的意见和要求。

  关于《价格法》第23条所规定的听证会的问题,我们认为:

  第一,按照《价格法》第23条的规定,举行听证会的法律责任在于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在本案中,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是国家计委,即国家计委负有举行关于旅客列车票价上浮的听证会。而国家计委并没有举行听证会,即擅自批准铁道部关于在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的方案,因此,是国家计委的行为违法,而不是铁道部违法。乔占祥认为铁道部没有举行听证会而导致程序违法的说法是错误的。

  《价格法》第23条规定由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但是对于听证会举行的程序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我们认为,在就价格问题需要举行听证会问题上,应当先由认为需要作价格变化的政府部门或者企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在本案中,铁道部向国家计委提出了要求在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价格上浮的报告,国家计委应当举行听证会,以确定是否需要涨价,即铁道部方案的合理性。但是,国家计委没有举行听证会,这是其失职的表现。 字串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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