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占祥诉铁道部2001年春运价格上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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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乔占祥诉铁道部2001年春运价格上浮案

来源: 中国法律网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根据国务院1996年2月26日国阅「1996」43号文关于“为了适应目前市场多元化及全国铁路网建设、运营条件各不相同的具体情况,请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铁道部等有关部门,尽快研究提出较为灵活的铁路运价管理新体制,赋予铁道部在局部范围内运价上下浮动的权力”的指示,铁道部于1998年10月30日报送了《关于请求下放铁路客票价格定价权限的函》(铁财函「1998」305号),1999年国家计委征得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铁道部同意并会签后,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请示》(计价格「1999」1862号)。经过国务院批准和授权,国家计委依据铁道部报送的《关于报批部分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的函》(铁财函「2000」253号),于2000年11月下发了《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2000」1960号),批准对铁路部分旅客列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客流较大线路和春运、暑运、“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客运繁忙线路的铁路旅客列车票价适当上浮;因素部分与高速公路平行、竞争激烈及其他客流较少线路列车票价常年下浮,对团体购票旅客、提前购票旅客等实行下浮,同时规定了浮动幅度、审批权限等。并在2000年12月同意由铁道部颁布铁路旅客票价表,作为旅客列车实行浮动票价的中准价(计办价格「2000」931号)。在此基础上,铁道部依据国家计委的《批复》,发出了有关在春运期间部分列车客票涨价的《通知》。[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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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一:国家计委《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请示》(计价格「1999」1862号)有无获得国务院的批准?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批准”。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经国务院总理授权,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可以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因此,这一批准必须是国务院总理作出的,或者是由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作出的。同时,由于旅客列车涨价涉及到几千万旅客的利益问题,而旅客列车降价又涉及到铁路运输企业的经济效益,可以说属于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应当召开国务院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先进行讨论,然后再由总理或者副总理、国务委员作出。在本案中,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问题,国务院没有举行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甚至没有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的明确批示。可见,不能说,国家计委的请示已经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所谓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的批准而作出的批复的效力也就不存在。

  问题二:国务院能否下放批准权?如前所述,《铁路法》第25条明确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我们认为,拟订票价的机关与批准票价的机关分离,是《铁路法》第25条的核心。之所以要作出这种分离式的规定,其原因也在于,旅客列车票价涉及到社会比较多的人的利益,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果任由铁路主管部门自己拟订票价,又由自己作最终的决定,旅客的经济利益就可能受到侵犯。《铁路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该法律明确规定国务院的职责是批准铁路主管部门拟订的票价。那么,国务院能否将法律规定的职责授权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授权利害关系机关履行呢?我们认为,这是不妥当的。因此,即使国务院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授权国家计委或者铁道部决定部分旅客列车的政府指导价,国务院的决定也是与《铁路法》的规定不相一致的,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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