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占祥诉铁道部2001年春运价格上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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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乔占祥诉铁道部2001年春运价格上浮案

来源: 中国法律网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乔占祥在没有举出乘坐广州铁路局和上海铁路局价格上浮列车的情况下,在复议申请书和行政起诉状中,将它们也列为第三人是没有任何根据的。铁道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也将这两个铁路局列为第三人同样也是与行政复议法不相符的。

  (四)复议和诉讼的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铁道部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决定列车的价格。对铁道部的《通知》人们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在春运期间列车票价应不应该上浮?二是铁道部的《通知》是否合法?

  关于在春运期间,部分列车票价应不应该上浮的问题,铁道部提出了诸多理由证明应该上浮;[19]乔占祥在复议申请书和起诉状中则提出了一些不应该上浮的理由,并认为这是任意行政行为。我们认为,在春运期间列车票价是否应该上浮,在平时列车是否应该下浮,都是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主管部门的判断,这是《铁路法》赋予铁路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相对人认为价格上浮不合理,有权申请行政复议。[20]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规定,相对人认为旅客列车票价上浮不合理,则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铁道部《通知》的合法性问题,由于《通知》的内容不存在合法性问题,而只存在合理性问题,法院不能进行审查,那么,法院所能够进行审查的只是《通知》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字串3

  2、铁道部《通知》程序上的合法性问题

  对于铁道部《通知》的程序,目前法律上作了两部分的规定:一是铁道部自己的起草、内部审查、领导批准、对外送达的程序。关于这一程序,是由宪法、国务院组织法、铁道部自己的内部规定所明确的。二是铁道部《通知》形成之前的程序。如价格是否可以上浮、价格上浮的幅度、价格上浮的范围等。关于这一程序,是由铁路法和价格法规定的。后一程序也是铁道部《通知》生效的程序要件。

  在本案中,前一个程序,即铁道部自己在作出《通知》过程中的程序是合法的。但是,我们认为,铁道部的《通知》在形成过程中的程序是不合法的。理由是:

  第一,没有按照《铁路法》规定,由国务院进行批准。《铁路法》第25条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在本案中,铁道部关于春运期间的涨价《通知》是根据国家计委的批复作出的,而没有经过国务院的批准。铁道部认为,其《通知》在批准程序上是合法的,主要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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