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司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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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司法控制

来源: 中国法律网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对如何认识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如何加强和完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等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笔者就此作一简要的探讨,希望能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自由裁量”不等于“恣意裁量”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既是一种客观事实,同时也是现代“创造性行政”的客观需要。从法治社会的历史实践来看,自由裁量也并不等于在法律框架内的恣意裁量,其行使须符合公平和正义的要求,体现人权、平等、自由等法的精神和理念。放眼国内、外法学理论研究的成果和实践操作的经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具体上说须符合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第一,符合行政法的目的和精神。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有一定的动机和目的,其中肯定也贯穿着调整某一法律关系的原则和精神。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就应该在授权法律所确定的原则和精神下行使,以实现法律保障社会正义的目的。否则,即使行政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行使,也可能因目的不当或违反法律原则而导致行政行为的违法。 字串5

  第二,要正确处理相关因素。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就是处理行政行为所涉及的相关因素的过程。这些因素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如在拆迁纠纷裁决中,就必须考虑被拆迁人的人口、房屋状况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如果对这些因素忽略不计,就构成违法;二是必须排除的不相关因素,比如在自由裁量过程中遇到的诸如“人情”等因素,如予以考虑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第三,要遵守法律程序。这个程序既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也包括一些不成文的程序性法律原则,前一个程序好理解,对于后一个程序,举一个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例子,如果法律对行政行为的作出期限没有规定,那行政机关也不得无故拖延,必须在适当的时间内作出,否则也构成行政违法。

  第四,要遵循比例原则。行政行为在自由裁量范围内要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须把握合理的分寸和尺度,否则,如果无视比例原则,就会因构成滥用职权而违法。

  二、各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司法审查之比较

  在现代法治国家,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受到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也不例外。而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使其行使符合法治的价值和目的,这是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一大难题。纵观世界各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方式和手段可谓多种多样、各具特色,诸如议会监督、行政自身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社会公共机构监督等等。但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说,为了在法治的轨道上用制度来调整、规范“公权和私权”、“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近、现代各国基本上普遍设立了这样一种制度即司法审查制度来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制约,可以说,这种制度是民主和法制发展的产物,是以国家司法权制约行政权为基础的,因为在法治社会中,法院的地位超脱,对公民而言,这也是对自身权利进行最简捷、最有效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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