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生产队与村民间承包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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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原生产队与村民间承包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 中国法律网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从上述规定来看,村民小组(原生产队)是否具有土地所有权,关键是联产承包时是否打破原生产队的界限。如未打破,则原生产队(村民小组)享有土地所有权,其有权对属于本小组的土地进行发包,签订承包协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对已打破原生产队界限进行联产承包的,村民小组不具有土地所有权,其不能对自己不具有所有权的土地进行发包,其所签订的承包协议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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