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限定性,是指遗产只能限于依继承法能够移转给他人的一定财产,而不是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如本案中因被继承人死亡保险公司支付得5000元保险费,因其受益人指定为其妻张某,所以此5000元保险费不能作为遗产。
所谓总体性,是指遗产的范围不仅包括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还包括其应承担的财产义务。遗产是被继承人遗留的一定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体,它们同时依继承法移转给继承人或其他人。继承人若接受继承,则必须连同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及债务等共同继承。反之,若放弃继承,则意味着继承人不再负有承担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同时也丧失了取得被继承人财产权利的权利。如本案中,被继承人杨某遗留有若干财产,但同时也遗留有夫妻共同债务483.20元,其个人债务应为241.6元。财产和债务都应属遗产的范围。在民法理论上,财产权利被称为“积极财产”,财产义务被称为“消极财产”。二在继承法领域,无论是“积极财产”还是“消极财产”,都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
以上我们是从遗产的法律特征来界定遗产的范围的。在立法上,《继承法》第3 条采用概括性和列举性相结和的立法方法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是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其中第七项的“其他合法财产”界限模糊,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将其界定为: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等。同时,《继承法》第4条还规定:“个人承包所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有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遗产范围应包括:
字串9 一。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界定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为遗产范围除了上述《继承法》所举列的种类外,尚有《民法通则》可作为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5条则进一步明确:“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