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收藏本站
2007-05-03

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 中国法律网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申诉人:李某

    被诉人:某电子公司

    案情:

    申诉人诉称:被诉人以申诉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事实是2003年5月22日下午申诉人的家属李某到被诉人单位协商不同意调换工作岗位事宜,此时申诉人正在生产线上工作,不存在私带家属的问题。而且申诉人未知私带家属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于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引起申诉人抑郁症加重而住院。申诉人在工作中由于被诉人单位原因引起皮肤过敏。申诉人请求:1、撤销被诉人对申诉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2、报销申诉人抑郁症加重住院的一切费用;3、被诉人对申诉人造成的心理损害,承担相应的误工、护理、营养及治疗心理损伤等费用的赔偿责任;4、要求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5、申诉人在被诉人单位引起皮肤过敏赔偿。

    被诉人辩称:申诉人原为某公司流水线操作工,2003年4月21日,公司因生产需要,对其进行流水线岗位调换,由于申诉人不服从公司对其岗位的调换,未经许可私自带其家属(李某)闯入公司生产办公场所,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无理纠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依据《劳动法》和公司“工作规则”有关条款,被诉人与申诉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被诉人请求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字串2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于1996年9月在某电脑公司工作,后企业法人分列,于2000年12月到分列后的现公司工作,续签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日期为2002年12月5日至2003年12月3日。2003年4月21日,公司因生产需要将申诉人的班组从生产不足的某生产流水线调入周边元件车间做焊锡工作。但申诉人不愿意调换原工作岗位,理由是新岗位可能出现脸部过敏反应,并且公司主管曾经向申诉人及家属当面承诺不换岗位。4月22日申诉人与主管协商不换工作岗位没有同意后,下午3:00左右申诉人多次与其家属(李某)电话联系。下午4点左右李某到被诉人单位并强行闯入公司一楼接待大厅,要求上楼与公司负责人理论,公司方明确不准申诉人与申诉人的家属一起协商解决。此后公司负责人明确不换申诉人的工作岗位、不与申诉人家属谈话,但申诉人家属强行冲向二楼办公室找负责人。申诉人家属的这一行为对被诉人正常的生产、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申诉人对其家属的行为没有进行劝告和制止。2003年4月23日被诉人以申诉人无视公司规章制造和公司警卫人员的劝阻私带家属闯入公司为由,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当天中午被诉人通知申诉人的家属,申诉人已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申诉人家属找厂方理论,在厂门口申诉人的家属采取了一些过激行动,致使被诉人三次报警,申诉人家属的行为再次造成了很坏影响。庭审中申诉人提供了员工手册、申诉人与家属通电话记录、申诉人因皮肤病住院证明、劳动合同等证据。但劳动合同没有经劳动部门鉴证。被诉人提供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等证据,申诉人辩解不知道。

字串3




(本文仅表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及其管理员立场.) 收藏 打印 返回 关闭
上一篇:出“在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是否都可参加协保  
下一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补偿金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所有评论]

推荐新闻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中国法律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070160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