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屈万斌,男,23岁,宜机96号船所有人,住湖北省宜昌县乐天溪镇瓦屋佃村4组。
被告:四川省垫江县航运公司。地址:四川省涪陵市双朝门22号。
法定代表人:刘家权,经理。
1990年11月24日,原告所有的宜机96号船,装载黄砂15吨,自宜昌县乐天溪下驶,进入长江水域后,尾随被告所属垫江3号船队行驶。双方行至陡山沱附近时,宜机96号船追越垫江3号船队,与该船队左侧的渝道13号驳船碰撞,致宜机96号船沉没。为此,原告向武汉海事法院起诉称:宜机96号船进入长江水域后,与垫江3号船队保持30多米横距并列下驶。行驶至陡山沱附近时,垫江3号船队慢车分别让川陵30号、江渝6号轮从其右舷追越,宜机96号船便超越该船队。宜机96号船行至南沱小沙坎时,由于垫江3号船队忽视了望,稳向加车,造成船队左侧驳船左前角与宜机96号船右舷尾部碰撞,使宜机96号船当即沉没。垫江3号船队是追越船,根据《内河避碰规则》关于“追越船在追越过程中应当避让被追越船”的规定,垫江3号船队没有避让,造成碰撞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393元。被告辩称:发生碰撞是由于宜机96号船违章追越所致,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由原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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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武汉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1990年11月24日中午,原告所有的宜机96号船(铁木结构,载重15.5吨,20匹马力)载黄砂15吨,由乐天溪至宜昌虾子沟。当行驶至长江干流后,一直尾随被告所属垫江3号船队(单排燕式加边队形,1拖4驳,300匹马力,载煤620吨)行驶,并与船队保持较近的横距。当行使至陡山沱水域后,垫江3号船队为配合在其右舷的川陵30号、江渝6号轮追越,减速慢车行驶。当该两轮追越后,垫江3号船队又以原航向恢复常车行驶。恰在此时,一直在其左舷尾随行使的宜机96号船,未鸣放追越信号,从垫江3号船队左舷强行追越,当宜机96号船的追越过程尚未完成时,由于其与垫江3号船队未保持足够距离,加之垫江3号船队船员未注意船队左侧的船舶动态,致使船队左侧的渝道13号驳船左前部与宜机96号船右舷尾部发生碰撞,宜机96号船当即沉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3896元。
据此,武汉海事法院认为:原告所有的宜机96号船在追越垫江3号船队时,未按规定鸣放追越信号;在追越过程中与被追越船过于逼近,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忽视对被追越船的避让,违反了《内河避碰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原告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所属垫江3号船队慢车避让右舷追越船后,未加强了望,因而未能及早发现原告船追越的动向,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被告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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