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船务公司诉福建省福利企业公司等水上货物运输发生海损事故索赔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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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3

石狮市船务公司诉福建省福利企业公司等水上货物运输发生海损事故索赔纠纷案

来源: 中国法律网 2007-05-03 网友评论 0 条
  「案情」

  原告:福建省石狮市船务公司。地址:石狮市蚶江镇。

  法定代表人:郭建奇,经理。

  被告:福建省福利企业公司。地址:福州市五一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陈思腾,经理。

  被告:林贻发,男,41岁,福利2号船合伙人,住福建省平潭县敖东乡桥锦头村。

  被告:林贻泉,男,43岁,福利2号船合伙人,住同上。

  被告:林贻风,男,39岁,福利2号船合伙人,住同上。

  被告:林贻明,男,35岁,福利2号船合伙人,住同上。

  被告:林贻木,男,24岁,福利2号船合伙人,住同上。

  1990年12月22日,原告福建省石狮市船务公司(下称船务公司)驻汕头办事处(该办事处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与汕头市金砂区客货运输公司(下称客货公司)签订了一份水上运输合同,约定由办事处负责将客货公司的500吨棕油,由汕头运至福州。同月25日,办事处将其中354.147吨(1171桶)棕油交福建省福利企业公司(下称福利公司)福利2号船承运,并预借给福利2号船3500元,运费按30元/吨计算。福利2号船在运输途中,于福建省晋江县海面触礁搁浅,造成60桶棕油损失。办事处依运输合同赔偿客货公司棕油损失37753.20元后,因向福利公司追索不成,遂由船务公司起诉至厦门海事法院。 字串5

  船务公司诉称:福利公司应赔偿其向客货公司支付的赔偿费,并归还预借给福利2号船的3500元借款。

  福利公司辩称:福利2号船是林贻发等11名农民集资购买的一艘运输船。为解决船舶登记和获准经营沿海运输问题,林贻发等与本公司于1989年10月10日达成建立隶属管理关系的协议,由本公司向林贻发等提供“福建省福利企业公司福利2号船”字样的印章予以使用,期限一年。至1990年10月1日,双方的隶属关系届满,本公司已书面通知林贻发等归还印章,但未能收回,林贻发等继续使用此章,并用此章承运了原告驻汕头办事处的货物。林贻发等在双方隶属关系已终止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印章对外营运,系盗用本公司名义的行为,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应由林贻发等人承担,与本公司无关。要求法院变更被告为林贻发等。

  「审判」

  厦门海事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及福利公司辩诉属实。福利2号船发生本起海事事故时,有林贻发、蔡孝友等合伙人11人。事故发生后,蔡孝友等6人退伙。因退伙时原告尚未起诉,故退伙协议未涉及本起海事事故债务。已退伙的6人中,1人出国谋生,1人被公安部门收审,其余4人受雇在外,且个个家境困难,负债累累。福利2号船现有合伙人林贻发等5人,该5人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此,依法追加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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