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40号
原告:韩进海运有限公司(HANJIN SHIPPING COMPANY LTD.)。住所地:韩国汉城韩进海运大厦8楼(8/F Hanjin shipping Build,25-11,Yoido-dong,Youngdeung po-ku Seoul,Korea)。
法定代表人:金灒吉,该司代表理事(社长)。
委托代理人:汪鹏南,大连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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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朱海林,山东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粮国际仓储运输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彰化路9号。
法定代表人:周旭霞,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贵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洲货运有限公司(AT CONTAINER LINE LTD.)。住所地:香港上环文成东路50号宝恒商业中心1904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德,该司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市化工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连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卢同元,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前,山东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浩,该公司出口部经理。
原告韩进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进海运)诉被告山东中粮国际仓储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中粮)、亚洲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货运)、连云港市化工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医保)危险品货物运输纠纷一案,原告于200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7月26日、2002年1月21日和2月28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汪鹏南、朱海林,被告山东中粮的委托代理人纪贵智,被告连云港医保的委托代理人李前、朱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洲货运向本院递交了授权委托书,授权福星船务公司连云港代表处退休人员宋洪礼为其委托代理人,但未按本院要求办理授权委托书的认证手续,宋洪礼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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